各县(区)建设局、砼搅拌站、检测机构、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精致建设,精致施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我局制定《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精致建设,精致施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要求
1、砼施工现场试块制作及养护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负责,砼试块制作的见证取样由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负责。砼试块的制作程序严格按国家《普通砼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2002)有关要求执行,砼试块制作完毕后,由质检员刻写质检员证编号、见证人员刻写见证取样证编号、砼生产企业人员刻写砼生产企业代码编号。
2、施工现场砼试模几何尺寸统一为150mm×150mm×150mm(仅适用于建筑工程)。
3、砼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留置按国家标准《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七节7.4.1条(第1、2、3、4款)规定执行,砼标准养护试块留置组数按分部工程同强度等级的不应少于3组,不宜少于10组。
4、施工单位对砼施工质量负责,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砼进行养护,保证必要的养护条件,砼自出搅拌楼至入模时间不得超过砼相关规范要求的初凝时间。
5、住宅小区、单位工程面积大于3万m2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砼试块成型养护室(前三天),其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砼
7、监理单位对砼生产、施工质量及砼试块留置负有监管责任。
二、对砼生产企业的要求
1、成品砼是重要的建筑材料,生产商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每批砼供应时由第一车随车携带产品质保书。砼生产企业应安排专人对所供应的砼工程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并及时进行回访。发现施工现场有严重违规操作并不听劝阻的,及时书面向业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砼施工现场指导人员由具备建筑施工和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砼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是控制砼质量的技术部门,试验室主任的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试验室应健全原材料进场检测、砼强度等级配比试验制度,明确试验室有关人员的职责并公布上墙。
3、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4、不得为施工现场提供或代制作代养护砼试块。
5、砼生产企业试验室砼试块试模尺寸统一为100mm×100mm×100mm或200mm×200m×200mm(仅适用于建筑工程)。
6、严禁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砼,严禁租赁、转借、被挂靠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
三、对检测单位的要求
1、各检测单位应加强对一线检测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公布上墙。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2、各检测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检测监控平台的日常传输和维护工作,确保工作时间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数据上传及时、全面。
3、规范企业的质量行为,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GJ32/J21—2009中“业务受理、检测实施、检测原始记录、样品处置、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
4、钻芯法检测砼强度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聘用社会上钻孔人员实施操作。砼芯样的加工和强度试验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5、严禁到施工现场接运砼试块。
6、砼试块到龄期后,检测机构在砼试块试压前一天通知委托单位派人到现场见证,并留有通知记录。
四、附则
1、凡不按规定留置制作砼试块或砼试块强度明显异常,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重新复检,有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违规操作按《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淮建发(2005)10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监理单位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按《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4、本暂行规定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5、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