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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砂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15:09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建设网

各园区、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各工程参建单位(企业):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建设用砂需求量猛增,淡化海砂(淡化海砂是指沿海或近海采集的海砂经过专用设备进行淡化处理后,符合使用标准的建设用砂)在我市建设工程中被大量使用。为避免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不合要求的海砂流入我市建设市场,给建设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建设用砂》(GB/T14684)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的通知(粤建质〔201915)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砂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建设用砂质量管理重要性认识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降低结构耐久性,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园区、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品质住建建设使命,提高责任意识,全面履职尽责,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加强建设工程用砂使用管理,杜绝不合格建设用砂用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确保使用合格的建设用砂。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砂相关主体责任要求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砂及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把控建设用砂及产品质量,确保建设用砂及产品相关指标尤其是氯离子含量符合要求。不合格建设用砂及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中使用海砂。对于预拌混凝土用砂,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

(一)各类产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用砂质量控制工作。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严格按照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使用建设用砂,在进行常规检测项目的同时,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场的每批次砂中氯离子含量进行检验,此外还应按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率要求将建设用砂送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砂一律不得使用。各类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产品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二)各工程参建单位要进一步严格建设用砂施工质量要求。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不合格建设用砂用于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相关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氯离子含量质量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各类产品进场验收和检测工作,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规定,务必把氯离子含量质量控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把好产品进场关,如发现进入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和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严把建设用砂质量检验关口。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用砂使用环节质量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各园区、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对各工程参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建设用砂主体责任及各检测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验工作进行检查。把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职责,检测单位是否如实出具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是否向工程项目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等作为主要检查内容,确保工程质量。

(二)进一步严控监督抽检。市质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按照每月不少于1次频率对各企业使用的建设用砂进行随机监督抽检,对企业送检及监督抽检中不合格的建设用砂,安排专门人员跟踪追溯流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建设用砂用于建设工程。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对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生产产品中氯离子含量进行监督抽检。

(三)进一步严格监督执法。各园区、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相关企业(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全面加大质量监督抽查、抽测频次和力度,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追溯责任。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的通知》(粤建质〔2019〕15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30

(经办人:质监站 胡小国,联系电话:2332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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