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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30 11:36被阅览数:来源:未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
建设用砂管理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4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我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建设用砂货源逐渐呈现相对紧缺的势态。为防止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用砂特别是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标准的海砂,确保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工程建设用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工程建设用砂质量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使用不合格用砂特别是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标准的海砂势必带来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设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抓建设用砂管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中滥用砂的危害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将不合格的用砂特别是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标准的海砂用于工程建设。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以及有关规定,不符合标准的建设用砂一律不得用于建设工程特别是混凝土结构工程。
三、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现场工程建设用砂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把建设用砂管理进一步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设用砂的抽查力度。
检测单位对建设用砂的检验必须包括氯离子含量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发现氯离子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用砂,要及时报告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设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验。进入生产场地的建设用砂,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确保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应建立建设用砂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建设用砂的质量监控,要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方法对建设用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做到“先检验,后使用”。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用砂,应及时予以制止。
施工单位要将建设用砂的质量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防止氯离子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用砂用于混凝土结构工程,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用砂。
四、严格建设用砂资料审查
施工企业与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泥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质量要求,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施工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应附有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设用砂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现场抽查和巡查的力度。发现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市政  工程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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