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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

发布时间:2009-02-23 16:10被阅览数:来源:未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1〕35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东府办〔2007〕820号《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的指示精神,明确今后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具体监督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进行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热力、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类别
        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将不参与该工程的监督工作。对未进行监督而自行施工的项目,将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将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性质实行分级管理。凡市财政投资的市属重点工程,由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实施一级监督,其它投资工程则实施市站/镇(街)二级监督。
        三、监督方式
        (一)工程质量监督
        参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市质监站在监督工作中将依据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并重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同时对市站监督员和镇(街)监督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
        对于市站/镇(街)二级监督的工程,市质监站将设立一名项目联络员,主要负责工程各方的联系和协调、收集工程相关信息、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和及时上报处理各类质量问题等,但不参与工地的现场监督。工地现场则由市质监站随机安排监督员以检查和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以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为主,同时对镇(街)监督员的工作进行督查。
        镇(街)监督员为工程的责任监督员,以工程实体监督为主,主要是按照监督工作方案,对该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全部设定的质量控制点和分部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市质监站一级监督的工程,市质监站也将设立一名项目联络员,其职责同上,但其他具体监督工作则全部由市站监督室完成。
        (二)施工安全监督
        1、参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日常监督采取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三人小组随机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监督检查以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形式开展。
        2、市安监站在监督工作中将遵照施工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的原则,依据市建设局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等级暂定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类别,按工程项目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率,实施分级、差异化监督。同时对市站监督员和镇(街)监督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
        (1)对于市站/镇(街)二级监督的工程和市安监站一级监督的工程,市安监站对每个工程项目确定一名项目安监员,负责联系工程各方,收集工程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整理监督档案,及时按要求更新工程台帐与重大危险源台帐,参与日常三人小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即市安监站随机指派两名安监员与项目安监员组成三人小组按监督程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对于市站/镇(街)二级监督的工程,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每个项目确定不少于1人的项目安监员,参与市安监站三人巡查小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按其各自监督模式对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3)市、镇(街)安监机构共同检查形成的监督资料由市站项目监督员负责录入监督系统;镇(街)安监机构检查形成的监督资料由镇(街)项目监督员负责录入监督系统。
        (三)对于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以及镇(街)规划建设办将及时签发相关的监督文书,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及上报处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及施工安全评价
        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纳入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监督后,其竣工验收工作和施工安全评价应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评价工作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市质监站和镇(街)规划建设办将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对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进行监督。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允许使用。
        (二)施工安全评价
        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时,对施工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即竣工评价)后不再审查工程资料,市安监站在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时,不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评价等级依据该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责令暂时停工、提请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获得“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和“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等情况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开始受理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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