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1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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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15-104-2015)的规定,现对《关于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施备案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230号)中附件1《东莞市预拌砂浆(湿拌)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2《东莞市预拌砂浆(湿拌)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3《东莞市预拌砂浆(干混)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4《东莞市预拌砂浆(干混)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中试验室有职称人员及持上岗证人员的人数等的备案条件作出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表《调整前后对照表》。 附件:调整前后对照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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