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和《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东城管委办〔2015〕1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分为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粘贴砂浆、防水砂浆、保温砂浆等。 二、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备案登记: (一)布点和规划合理。 (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应满足《东莞市预拌砂浆(湿拌)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1)、《东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湿拌)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2)的要求。 (三)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应满足《东莞市预拌砂浆(干混)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3)、《东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干混)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4)的要求。 三、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未特殊注明的,均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以下(二)~(九)资料用软封面简易装订成一册): (一)《东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原件,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5); (二)注册地为东莞行政区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四)企业职称人员及检测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职称人员提交)、检测员证书(检测人员提交)、毕业证、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注:职称证书附查询途径,毕业证需附鉴证证书); (五)设备列表附设备购置发票(注:设备列表应满足附件1~4相应的规定)、 (六)项目用地合法凭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七)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八)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包括试验室管理、生产质量管理、车辆运输管理、工地服务、安全生产、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九)环保核准意见; 四、 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市住建局办事窗口提交本通知第三条所需资料; (二)市住建局自收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资料符合要求的备案意见,企业需在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事窗口提交现场检查申请报告,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企业生产场所和人员核查。书面资料和现场检查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出具备案意见。企业备案信息在东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五、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还需建立信用档案,并向市住建局申领《东莞市建筑行业信用管理手册》后,可进行生产经营。 六、 日常管理 (一)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事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4、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二)撤销 已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局可以撤销其备案,并在东莞建设网站上予以公示: 1、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经营,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生产企业抽检和施工现场抽检),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4、用户多次投诉,经查证产品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企业环境污染、扬尘治理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备案撤销的企业,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重新申请备案。 (三)质量监督 通过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及时向监督部门报送生产的原材料、配合比、出厂产品等质量信息,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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