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第5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范围和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塘厦、虎门、麻涌、长安、寮步、凤岗、常平、清溪、松山湖、生态园、沙田镇虎门港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2016年5月1日起,我市石龙、石碣、厚街、大朗、樟木头、桥头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三)2017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的要求,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图及设计文件预拌砂浆标注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监理,对未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三、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日期到期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原施工单位修订施工合同补充使用预拌砂浆相应条款,并按本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应符合我市预拌砂浆规划布点要求,合理布局,并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出厂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配合比报告、发货单、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等资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企业技改生产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五、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企业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列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任企业予以信用分值加分奖励,对不按规定使用的给予信用分值扣分处理。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管理,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行为,依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相关用语含义为: (一)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二)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三)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四)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利用水泥、砂等材料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拌合物的行为。 特此通告。 东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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