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号),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包括外市企业),必须按要求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我局建立网上信用档案,严格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销售,未取得资质证书及未在我局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无资质、未在我局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强化建设主体质量责任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进场管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材料进场管理相关要求,认真核查产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等资料,严防不合格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入我市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把好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检查和验收关,对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资质或未在我局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要予以制止,并报市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我局进行查处。
三、加大检查力度
市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项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使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22日
相关文章推荐
版权所有©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下桥银门街1号建筑之家二楼
电话:0769-22084399 传真:0769-22621806 E-mail:drca@163.com
粤ICP备05132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