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管委会,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情况下向施工工地提供预拌混凝土等情况,现将《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东建〔2004〕59号)及《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东建〔2005〕45号)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生产及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并领取《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方可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各施工企业在我市所承接工程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检查,并记录在监理报告中。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上报市建设局。
四、凡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按要求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要求进行使用和监管的,我局将对其作为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应加大对工地预拌混凝土的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