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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第三届协会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 16:45被阅览数:次来源:未知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规定:本会属“行业协会”,不再吸纳“个人会员”,“选举人”代表所在的“会员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会每一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应在业务指导单位(市住建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本次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会二届理事会主持。
监票人由理事会提名,且经参加选举的人员多数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六条 此次换届选举,会员单位均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须有2/3以上会员单位参加投票,选举方可进行。[说明:协会以《征询函》方式广泛征求所有会员单位意见,(初选)初步选出第三届协会组织机构候选人名单,然后,举行会员大会,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表决产生新一届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实行差额选举,从初选的16 位理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举 15位理事(单位)成员。[说明: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产生,理事会在汇总提名后,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将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会员单位,并由全体会员单位进行讨论、酝酿。在进行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理事会应按照差额不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确定理事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第八条 由会员单位选举15位理事成员,再由理事成员选举正会长1名、副会长7名。
第九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经理事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单位代为投票,每一会员单位只能接受一家会员单位的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单位,经理事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理事(单位)代为投票,每一理事(单位)只能接受一家理事单位的委托。
第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侯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标记符号为:“ √ ”),可以投不赞成票(标记符号为:“ ×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会员,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侯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列前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三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侯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侯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侯选人应为二人。
第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理事单位获得应到会会员2/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社会团体负责人获得应到会理事2/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宣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计票结束后应当场向大会报告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