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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很有可能被列入出口限制产品

发布时间:2012-12-27 11:08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

  在125日发布的我国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国家级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第六部分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在这一部分中第2点是深入推进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其中深入推进金融贸易政策的内容为将大气污染排放强度大的重污染产品列入国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从这一政策中,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国家将制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作为水泥产品属高污染产品恐怕不会受到质疑,但似算不上高环境风险产品。当进入此产品名录后,其相应的政策一是在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之列,二是有可能将被限制产品出口。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需引进先进技术及装备,外汇短缺。在政策方面鼓励出口创汇。对水泥这类即使短的产品,也赶上过好时机,在出口设施极其简陋的情况下,也有过奇迹,但总体上国内消费为大头。现在已今非昔比,有些水泥企业地处沿海沿江,出口设施也十分完善精良。如近《中国水泥网》报道的水泥华北行第四站丛林集团龙口市泛林水泥有限公司在面对近年来国内水泥产能全面过剩形势,丛林水泥另辟蹊径,发挥港口优势,将水泥远销非洲等地,年出口量300余万吨,创汇1亿美元,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有出口较好条件(边贸除外)的水泥企业大部分都在《规划》所指的重点区域内,重点区域占全国14%的国土面积,集中了全国近48%的人口,产生了71%的经济总量,消费了52%的煤炭,排放了48%的二氧化硫、51%的氮氧化物、42%的烟粉尘和约50%的挥发性有机物,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3.6倍。如果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还占了就业机会这一头,尽管现在人力资源成本也在不断上升中。但对于消耗了大量自然资源、能源的水泥产品,很显然是把污染留在国内,产品销往了国外,这对现在我国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明显是不太合拍的。

  国家《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其中第二、四款规定有为保护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从2010715日起,国家就取消了建材产品中浮法玻璃〔气泡,杂质的大小≤30微米〕出口退税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规划》已经明确了将采取调整高污染进出口税收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政策。对少数在从事水泥出口销售的水泥企业,宜从长计议,及早谋划,积极应对以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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