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进入公元2018年,一场砂石短缺风暴席卷而至,伴随着监管飓风的助力,风暴能量逐浪推高,及至8月上旬,形成了无问西东、不论南北,砂石料天量短缺的旷古奇观。这也是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短缺。"黄砂百战穿金甲,不破天价誓不还",这一首打油诗还是比较形象的描绘出当前建筑用砂的奇缺状态。本文以纪实评论体方式记录城市化建设中的这样一个瞬间。
砂石料本来是建筑业原材料的两种,其准确的称谓是河砂与石料,在河砂需求不足基础之上研发衍生出机制砂,基于当前的各种调控,实际上砂石处于同一尴尬现状,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砂的短缺对于混凝土工程质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管窥之见博得大家的关注,通过改变,实现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长江河道禁采、黄河禁采、珠江禁采、赣江禁采、汉江禁采、干流禁采,叠加支流禁采,一时间,河砂似乎只有从天上来,否则,难不成是孙悟空出世么?纸媒、电视、自媒体、互动媒体大家大谈特谈的都是砂石料的短缺话题,有价无市话题。令人咋舌的是砂价格已经从去年的30元左右,一路上扬到最新的330元左右,几乎是上涨了近10倍的价格。若要问为什么?这与当前的各项环保政策、保持高度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息息相关。深层次挖掘,会发现国内江河上游的大坝建设也是主要原因。
第一篇 石料现状及短缺成因
河砂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属于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经筛分后,河砂可用作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主要原料,与石头构成的砂石骨料是建筑工程主体材料的重要原材料,其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是以国标和建筑工程实践验证过的。
1、砂石料供应现状
当前的砂石料主要依赖天然砂石,产地也主要集中在长江和黄河的干流与支流流域,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受河道禁采影响,许多地区砂石企业大批关停,砂子、石子供应大面积减少混凝土价格普遍上涨。价格暴涨导致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出现,扰乱砂行业的正常秩序,大多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供需关系十分紧张。
2、企业生产现状
河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在不停的无序上涨,很多区域均需要现金排队买货,使得混凝土材料成本巨额提升,许多企业处于严重亏本经营的窘境;于此同时合同交易方仍然大量存在长期拖欠混凝土企业账款,很多混凝土企业供货完成后,拿到手的却是以房抵债的房子,或者其他动产如汽车、以及不能变现的其他财产,现金流濒临断流,造成大部分混泥土企业长期在生死边缘徘徊。
3、工地施工现状
目前部分地区和搅拌站出现“停工待料”、“暂停接单”的现象,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价格飙涨,涨幅太大,建筑工程利润空间被严重打压,有的区域甚至是有价无货,适用所谓的情势变更原则都无法消化这一市场风险,材料价格上涨正成为诸多工程项目最大的不可控风险,造成许多建设工程项目只能持观望态度,工期大面积延误成为普遍现象。
4、各地市场现状
混凝土市场逐渐萎缩,很多砂石厂关闭,但是大多地区的水泥沙价格却暴涨,有的地方甚至需要现金才能购买。而处于价格洼池的地区,水泥沙大多都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居民装修买砂甚至要到村委会开证明。
5、工程质量现状
目前砂石市场供不应求,导致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对于砂石替代材料的技术应用不成熟,供应无法满足需求,一些假冒伪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现场,加之替代性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将极大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将出现一系列生产安全问题,后续可能带来一系列包括刑事犯罪在内的严重后果,譬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于混凝土供应商、施工单位等追责将会成为不可承受之重。
浙江绍兴近日出现的放射性砂进入建筑工程领域、广东和附件等地出现的未经检测和淡化的海砂进入建筑工程领域,都是河砂供应不足、机制砂供应能力有限的现象传导所致,更是环保新政下河砂禁采一刀切的混乱现象的整体呈现。
6、替代性方案现状
替代一:机制砂
机制砂也称人工砂,相较于天然砂(河砂)而言,使用和研发在我国起步较晚,九十年代以来,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才先后建设了一些人工砂生产线。实践证明,使用人工砂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有待于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但是其总体供应能力不足、技术参数适配的研发和稳定性评价仍在不断实践中。近几年来,由于天然砂材料的严重短缺,价格不断飙升,人工砂才逐渐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替代二:淡化海砂
海砂必须淡化并经过检测氯离子含量合规后方可使用。虽然海砂的坚固性好,但海砂中含有的某些物质对混凝土结构物的影响最为严重,竣工后的海砂建筑物,尽管外观上还观察不到破坏的现象,但内部由于钢筋锈蚀,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已经大大降低,建筑物安全性已经大幅度下降。我国海砂淡化技术尚不成熟,沿海地区仅采用机械除盐的方法淡化海砂。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目前正在采取大力打击采运海砂的执法行动,其耐久性和安全性能堪忧!
替代三:石屑替代河砂。
石屑是加工碎石的时候产生的碎颗砬,由于其经过外力破碎,强度会较碎石低,而且片状含量多,石粉,泥土等杂质含量高,颗粒形状不规则,棱角性明显,会大幅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因为商品混凝土要经过长途运输,容易造成商品混凝土的离析现象。由于现行行业标准的局限性以及混凝土公司常规试验的局限性,很难判断石屑混凝土的优劣。某些混凝土按照一定比例添加石屑,检验指标往往能满足检验标准,但却不具备河砂混凝土应有的性能。
第二篇 砂石料短缺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长江干流、支流禁采,河道禁采周期较长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五位一体”战略方针,全国多地砂、石场环保督查整治进一步深入,短时间内行业会出现重新整合资源的现象,砂石料短缺不可避免。治砂控砂已遍布长江沿线各区域,八部委发文严控砂石乱象。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以诺善风控运营的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四省律所收集的情况为例,随着湖南、湖北等传统供应地加强了管控,许多河道湖泊全面禁采限采。跟进禁止采砂的省直辖市已经超过二十个,地州市近200个,县级市千余个。百度“关于禁止河道采砂的条目有15.9万个网页” 。
2、部分区域河砂濒临枯竭
供不应求,价格飞涨,利润高昂,最常见的砂石摇身一变成了“软黄金”,刺激着采砂业畸形繁荣。在高额利润驱动下,非法采砂船四处横行。就湖南省为例,其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2012年公布的一组数据触目惊心——年采砂总量为1.7亿吨,洞庭湖区年采砂量为7000多万吨;3701艘采砂船中,无证采砂船1575艘;2979个砂石场(码头)中,无证砂场(码头)1534个;近6亿立方米采砂尾堆分布在湖南境内各河道和洞庭湖区。非法作业占比近50%。过度的开发不仅使河道砂量越来越少,对河道生态、防洪、航道安全等破坏之巨更令人震惊。
3、区域需求远大于供应
像长江、珠江三角这种经济发达区域,中部城市群建筑量大,对河砂需求量巨大,像广东水利厅2018年计划“395立方米”河砂。这种庞大的需求量导致了砂石供需不平衡。本地建筑用砂来源距离大幅增加,包括山东等地砂源进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4、各江河干流的大坝建设显著大幅减少了河砂的下泄总量
河流修建大坝后,上游来水中挟带的泥沙多沉积在水库之中,大量的河砂沉淀在水库的死库容以下,根本是无法冲刷出来,这是大坝建设对于河砂总量最重要的干预原因,也是当年三门峡水电站最终变成一座标本电站的重要原因。水电站发电下泄的水流是落淤后的清水,具有较强的冲刷能力,往往进一步造成下游河床的冲深下切,或造成下游堤防的淘刷,危机堤防安全。同时,大坝下游较细颗粒的河床质被冲走之后,留下大颗粒的河床质,呈现河床粗化现象。这也是今天长江中下游以及其他河流明令禁止采砂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河砂是河床的重要附着物,如今,上游来沙减少,下游河砂禁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也是今天砂紧缺的合力因素之一。
以湖北省十堰市为例,十堰市城区建筑用砂主要来源于汉江郧县段的河砂。时至今日,汉江上游所修建的大坝等因素影响十堰市场的建筑用砂。汉江上游层层拦坝,下泄水含砂量逐年减少,在自然力冲击下,河水中的河砂含量日渐稀少,相对应的自然是下游河床的河砂逐年降低,这是河砂总量减少的总要源头原因。所谓“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道理就是如此。
上述这一问题的结论笔者在近期向一位长江科学院专家请教中获得了他的认可。
二、间接原因:
1、行业垄断,人为控制
至于间接原因出现的行业行政垄断如广东、江西频频出现的砂石统一由某一企业供应,其依据是某级政府采用所谓的环境保护、沿江码头治理等光面堂皇的理由,通过人为控制供应价格和供应总量,使出货量在需求端再次减少。
2、囤积居奇,坐地起价
至于部分控制或手握有砂石料资源、码头资源、物流运输资源的主体,也会采用囤积居奇、漫天要价的方式,不断炒高砂价,进一步加剧了砂短缺的局面。
3、码头关停、运输超载控制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湖南全省共关闭非法砂石码头580个,其中长江干线关闭非法砂石码头39个、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76个非法砂石码头全部关闭。2016年湖南省砂石产量1934.29万吨,同比增长36.44%,2017年湖南省砂石产量1410.6万吨,同比下滑26.2%。
纵观全国各省实际行动:甘肃省关停220家采砂场,安徽省强制拆除多处砂石码头,河南省、河北省发文禁止河道采砂,重庆主城区河道砂石禁采。
第三篇 影响分析
一、面对当前现有的解决方案提出的几个问题:
1、现状应对的替代性方案如何才能满足当前不平衡的供求矛盾。
当前供求矛盾尖锐,替代性方案有缺陷,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当前矛盾。就以机制砂替代产品为例,当前各项因素并不完备,不能将替代性的机制砂完全补足河砂的不足,以及机制砂的配伍如何适应建设工程的需求,还有长期的耐久性指标是需要时间检验的,如何解决替代性是个问题。这一问题绝不是开几个行业大会或者喊几声口号就可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需求的。
2、压减基建规模,从源头调低砂石料需求量与当前形势不符。
中美贸易战开启,我国已经启动的进一步发动地方债券市场来看,以大基建拉动内需,以国内基本面的城市建设拉动各行各业的投资,这注定在未来的几年,压减基建投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问题来了,基建进一步放量,基建所需的工程合格原材料谁来保障供应?一方面需求增加,一方面供应进一步减少,这一刚性矛盾必将严重制约和负面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产业结构调整中,去产能措施的精细化程度不够
当前混凝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全国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总量约在13800家左右,其中作为经济传统强省的广东省2017年的产能发挥率不足30%,这还是叠加了2017年的房地产强势上扬的因素在内的结果,中部城市群的武汉、南昌等地的产能发挥率仅在20%—30%之间徘徊,长三角城市群的产能发挥率略高于上述区域,环渤海城市群的产能发挥率也仅在20%左右。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混凝土行业的过剩产能仍然广泛存在,而且其行业间的并购与整合力度、强度不够、意识不强,更重要的是在当前严厉的环保新政下,部分僵尸企业或者半僵尸企业死而不僵、往往还能借助所谓的资质挂靠、承包、租赁经营、现场站供应等形式“借尸还魂”,造成全国的产能去化严重滞后于现实市场需求。
4、对河道限采禁采半年周期调整,如果半年以后是否会疯采?
从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来看,本次河道禁采的时间限定为半年,然而环保的举措不应该时一个长期的治本过程吗?既然打算还绿水青山,那么配套的时间和力度都应该是以长效机制作为首要考虑,需要制度和合理的规划治理才能起到效果,达成良性的循环。如果本次仅仅时短期的半年强制,那么半年之后是打算再次全面放开?还是部分放开,或者加强版的更长时间限采?不排除一旦放开,市场主体的报复性和疯狂采挖,这样不仅没有实现本次禁采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环境破坏,不利于河砂的长期治理。
5、进入新时期以来,环保的力度空前,环保的措施和手段都是之前所没有的强度,持续时间、覆盖范围、问责密度、移交司法等,的确是标本兼治的思路和态度,但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环保措施先天不足前提下,采取如此强度的手段和措施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其次,在此前数个大基建措施刺激下已经投入的过剩产能如何能够平稳退出?过剩产能企业后面承载的除了资本安全之外,这里不应该区分所谓的国资还是民资,更难以应对的是无数个就业者及其背后的家庭!所以采取何种环保措施和方式,都必须考虑最终市场主体的软着陆。
第四篇 石料短缺对建筑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1、河砂不足,严重缺失,造成的工程停工待料影响
河砂目前的供应严重不足,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的进度和工程施工衔接中的质量影响,譬如大体积底板施工的影响,譬如梁柱连续作业的影响,譬如关键性荷载部位的施工不能连续施工的影响,而这些部位如果在付出更高单位成本的支出之外都能仍然不能及时保供的时候,就真的是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持续性的损害,这也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供应商都极不愿意看到的局面,这一类损害在部分河砂严重短缺地区不可避免的存在。
2、机制砂功能与产数低于现有基于河砂配伍的国标体系的利弊影响分析,耐久性分析(国标体系是基于河砂而写就的)。
上文已经述及,机制砂是未来的方向,但不代表是建设工程的现实完整替代者,在当前砂需求量缺口极大的前提下,机制砂的总量供应不能满足要求,笔者更关心的是其试验室参数和工地现场施工所得出的配伍试验参数能否满足工程需要,这才是更要害的问题,当然很欣喜的看到国内已经有专业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研究机制砂的完全替代课题。其中关于机制砂取代河砂的耐久性分析是否能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譬如机制砂中石粉含量相对较高;机制砂由于经过破碎处理,因此颗粒呈不规则的形态,而且机制砂的比表面积相比河砂更大,这些问题对于建筑物的耐久性评价如何是需要科学的论证的。
3、淡化海砂使用对工程寿命、耐久性分析
海砂在建筑物中的使用也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虽然海砂具有有河砂的一般性特点,但是其混有贝壳碎片和较多盐分,且大部分海砂因长期浸泡在海水中而含有过量氯离子,会腐蚀钢筋混凝土当中的钢筋,最终会导致建筑结构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会缩短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寿命,因此,投入建筑工程的海砂必须经过严格的淡化处理后氯离子含量达标方可使用,而且, 一般工程上在使用淡化海砂前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同时,在海砂使用领域的耐久性更是一个要高度关注的话题。
4、假冒伪劣如石粉石屑对砼工程质量的损害
在部分地区建筑工程项目上已经发现的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冒充河砂,混入建筑工程使用的情况,是令人无比堪忧的问题,众所周知的是,河砂的主要成分是石英砂,其硬度较强,能和水泥及其他掺合料混合后形成建筑物所需的强度,而石屑与石粉主要是山石破碎后形成,其主要成分是碳酸钙,硬度较低,不能与水泥及其他参合料形成良好的工程所需强度。由是观之,如大量采用所谓的石屑与石粉冒充或者替代河砂后,将会极大影响混凝土工程耐久性。
第五篇 砂石料禁采政策调整方案
1、砂石料短缺的源头追问。
从目前的砂石料短缺情况来看,这已经不是个别某个区域的现象,已经基本成为全国遍地开花的局面,需要认真反思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我们的所谓全流域禁采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合乎实际需要?是否得当?其二、在已经发生的中美贸易战下,我国仍将以大基建来应对外贸失衡的巨大缺口,那么,我们大基建的材料供应安全是否全盘考虑了?其三、现有的基建规模不压缩,还在进一步扩大前提下,在驱利和保供这一对刚性矛盾面前,是否会大面积出现滥竽充数、以劣充优,甚至鱼目混珠的现象?从现实来看,这一现象已经在呈现。
2、坚持树立科学理解十九大发展理念,不机械僵硬的画地为牢。
十九大树立的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绿色作为中位概念置于重要位置,但是“协调”的发展理念置于绿色发展的前位,其依照汉语语境,其重要性绝不亚于“绿色”。所谓的协调发展应该是协调历史与未来,协调理想与现实,协调昨天和今天以及明天,协调产业现状与产业创新,协调落后于领先。
这一系列的协调应该还有很多,究其实质而言,如果简单的理解十九大的“绿色”发展理念,就是大干快上一拆了之,这是对现实有失偏颇的理解,也是不负责任的粗暴理解。窃以为,从2008年到2018年,从中央到地方所启动的城市化建设中,各行业的产能均有较严重的过剩,从开启“一带一路”的走出去可见一斑,在当下,如果不顾及因为合法建设的产能存量现实,一味的采用“一刀切”方式去产能,而不是尊重产能背后的投资者、实施者、劳动者的话,而且也会造成新一轮的不公,造成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充分发挥行业从业专家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以逐步禁采、区域禁采,代替性禁采来替代一刀切禁采和全流域,全覆盖禁采的道路。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摒弃“一刀切”的所谓环保措施,发动和号召各行业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学者、行业专家尽快拿出论证方案,各行业的去产能如何去?是否应该设定一个时间表?而不是机械僵硬的上行下效,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劳动者的智慧。以逐步禁采、区域禁采、代替性禁采来取代“一刀切”禁采、全流域和全覆盖禁采。
这个话题很好理解河道禁采设定时间表,分时间段执行谓之逐步禁采;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和较差的区域进行分类对待,以不同的开采强度进行禁采谓之区域禁采;替代性禁采是指在机制砂生产线发育较好的部分省市的禁采强度可以大些,或者实现全面禁采,以替代性的机制砂是否能够满足建筑工程需求而定。
4、基于行政法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做好各区域砂石企业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
基于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建议对拟采取禁采措施区域的砂石企业做好宣传、告知、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等工作;对于前期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砂石开采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已经在办理续办手续的企业,视区域产能的现状区别对待;发动砂石行业的从业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鼓励产能结合和升级改造,以更加符合绿色环保要求达标代替简单的拆除生产线;砂石企业内部的产能整合与股权并购,实现行业有序退出和平稳价格控制,对于确因环保需要拆除的部分合法采砂企业予以补偿。
5、推动去产能和引导行业转型
一个区域的总体规划确定了,其城市的发展规划就确定了,其建筑规模就确定了,其建筑材料需求总量也就大致确定了。我们看到,的确在现实中各行业的产能过剩消耗了国民经济的大量资源,但是,必须正视的是,这些过剩产能有很大部分是在前几轮的宏观经济刺激和稳定国民信心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往往是获得了政府部门或者有权组织的批准和核发许可证的企业。基于国民对于政府部门的信任保护利益原则,是不应该“一刀切”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治理的。
基于上述,引导和推动混凝土区域整合与并购重组,成为一个现实的考量,也是积极响应去产能和提升产能集中度的良好方式,这一工作应该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实现,目前,整个水泥行业的集中度呈现一个较为良性的局面,而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各自为战,鱼龙混杂、内部杀价、质量参差不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区域并购和行业整体并购两端发力来完成行业的有序发展应该是必经之途;
积极发展和引导行业引导高性能混凝土,众所周知的是,目前我国在推进的装配式建筑因基础工作的较多缺失,仍然步履维艰而且应者寥寥,这和我们的人才储备、标准规则、城市基础、道路荷载、资本投入、规模效应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其过渡阶段应当主推高性能混凝土与轻质墙板相结合的,从何尽快缩短向装配式建筑转型的过渡期。
6、重新审慎考虑大江大河上游的水电站建设,以及已建好水电站的河砂淤积的清理为建筑施工所用。
大江大河的水电站建设由来有日,目前,长江上游的水电站装机容量位居世界前列,几乎完全改变了长江来水的各项参数,不可忽视的副作用在很多专家的文章中都有论述中。其生态破坏和发电贡献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本文仅就河砂被拦截量和沉积量提出观点,呼吁在水电站建设中必须考虑河砂的拦截与淤积,造成的下游河砂减少和大坝被堵塞的情况,应该成为大坝建设中可行性论证分析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黄河的三门峡水库最终成为一个死水库就是一个明证,三门峡水库从1960年到1962年仅两年时间,淤积的河砂总量即达到50亿吨!最后的结局是挖孔排沙。
7、必须认真考虑因砂石料短缺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
建筑业产业链既是一个相关主体构成的链状结构,也是一连串法律规制的权利与义务形成的闭合链条,其涉及法律责任的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有刑事责任。从交易主体来看,因为砂石料短缺造成的供应不及时和供应量缺失,首先构成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连续浇筑施工不能保供而造成的质量不连续和不稳定,由此带来的质量损害更可能带来侵权责任,这是材料供应商对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因材料供应无法保供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此带来的无法按期完工,又构成对建设单位的工期延误违约,这是连锁反应。基于上述,可能会形成连锁的诉讼,此其一;
行政机关的一刀切拆除砂石料企业,也包括部分混凝土企业,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有失偏颇的,有的甚至是违法的。我们看到部分已经申请了生产许可证,通过了环境评估的企业也被拆除,这些企业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些案件?或者说即便受理了这些案件,是否会严格依法审理,并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呢?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应该止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这些行政责任需要认真对待和考虑。此其二
关于冒用合规的砂石,以石屑石粉、违规海砂滥竽充数,用于建筑工程,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损害更是不可逆的伤害,譬如已经发生的房倒屋塌,桥梁损毁、道路塌陷等等现象,违规者应该要承担的就不仅仅是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依照刑法137条,可能构成的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待他们的可能就是监狱!
对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可能会适用的法律,笔者做了一个简单的整理如下:
《民法总则》 《公司法》 《物权法》 《反垄断法》 《环境保护法》《合同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刑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第六篇 对策和建议
限于本文篇幅较长,以下对策与建议不做论证,仅抛砖引玉于下:
(一)短期对策:
1、全面禁采政策进行论证后调整,生态较好区域相对放开采砂,以采砂许可证拍卖方式竞价出让。
2、严控无证采砂死灰复燃,以环保举措重点关注的对象是无证乱开采
3、梳理本区域基建规模对砂石需求量,适应性调整,确定砂石供应量和开采面积。
(二)中长期对策:
1、全面禁采向局部禁采,逐步禁采,替代性禁采转变。以规划基建需求量来确定禁采规模,实现供需平衡,价格,保供平稳过度。
2、基础建设的需求量进行政策性微调政策,向民生保障工程倾斜砂石供应量;
3、区域或全流域禁采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从业主体的异议声音;
4、替代方案可行性论证。正餐和零食,大米饭和流食不一定比喻河砂和机制砂合适,或将机制砂石作为建设用砂石的主要品种,并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取代河砂成为主食仍需各位专家从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对工程耐久性、工作性能、安全系数进行全面考虑。
5、淡化海砂的适用与违规海砂的绝对禁止,需要仔细甄别而非一刀切。
6、部署打击石屑和石粉等违规的河砂替代物
第七篇 反思与展望
不经意间,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四十个年头,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买进的道路上有得有失,但是市场经济是国家既定的目标不可更改,我们的政策和法律调整手段都是市场经济微观积累后的宏观诉求和宏观应对,需要积极考虑的是每一项政策实施后的反应,并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使之匹配市场经济的需求,而非仅高喊某一个口号,连主动的反思都放弃,这样对于市场经济无疑是有害而无益的。
本文行文较长,对民生维艰之困境,行业困顿之局面,工程质量堪忧之现状做了较大篇幅论述,其实质还是希望在执行中央国策之下,合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保障经济建设的工程质量,古语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建筑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必须要对历史负责态度对待工程质量,这就要求必须要对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资料之间的矛盾作出回应。
展望未来,行业需要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去产能调结构;坚决反对以环保一刀切方式违法关停,强拆企业生产线,宜以市场调节、规划约束、总量控制等方式来推进,既要认真观测十九大的发展理念的的“绿色”发展,更要兼顾“协调”发展,不搞不顾实际情况的简单粗暴执法;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入口关,全面跟踪建筑用混凝土工程质量。
第八篇 结束语
绿水青水曾经是诗情画意的代名词,后来变成了理想状态,再后来变成了口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然而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不仅仅隔着口号的差距,还有落到实处的差距,当年的穷山恶水也是绿水青山,后来穷山恶水发奋改变面貌,变成了铜山臭水。如何既保持又绿又清、又金又银?肯定不能是但凡人类活动中冒烟,排气,放水的通通都停产,需要更多有志之士提供自己的真知灼见,需要更多的执法机关认真审慎的对待民生和民意。
诚如是,则为黎民之幸,社稷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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