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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市:混凝土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补税七万

发布时间:2016-04-13 16:27被阅览数:来源:未知

混凝土生产企业通常从个人手中采购砂石等原材料,因此极易存在无票列支成本的情况。日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在对某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每次采购砂石等原料时未及时做结算取得发票并做估价入库处理,在采购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才取得发票。该公司将上述原材料以全部投入生产且于年末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但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造成少缴税款七万余元。


 

发票未到 大量砂石暂估入库


 

由于发票问题是混凝土的共性问题,也是混凝土行业检查的必查环节,所以稽查人员把该公司原材料采购及入账环节作为了检查重点。除对该公司取得的发票进行比对及校验外,税务人员还对原材料采购及入库流程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企业存在大量原材料暂估入库的情况。财务人员解释,作为主要原材料的砂石,日常生产采购量较大,因此在采购时并不是每次采购都向对方索要发票,而是当采购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再要求供应方统一结算并开具发票。在发票未到的情况下,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便通过“暂估入库”处理。


 

多转结成本 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该公司长期采用暂估入库的方式采购原材料,取得发票跨期较长,是否存在当年领用暂估入库的原材料,而在次年汇算清缴期之前还未取得发票的问题呢?针对这个疑问,税务人员随即又对“暂估入库”原材料的领用及成本结转情况进行了检查,果然发现了该公司2014年估价入账砂石一批,已于当期全部领用并结转成本。此次税务检查,已过汇算清缴期,但该公司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因此造成当年多结转生产成本三十余万元,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七万余元。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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