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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30 14:27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Ready-mixed concrete Association,缩写:DR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是由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从事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广泛团结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为预拌混凝土行业和企业发展服务。贯彻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接政府部门移交、委托和授权的各项职能,联系政府与企业,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市场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及生产许可证,泛珠三角行业区域合作;组织行业调查研究、统计、规划、培训考核工作;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标准、税收及价格;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新项目进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检查和督察会员单位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
       (二)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推动行业自律和协作,加强同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展同国内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洽谈会,为本行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四)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包括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质量认证工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办的有关事项。
       (五)开展业务咨询及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信息,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仅限于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通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5仟元;
       (2)搅拌站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5仟元;
       (3)非搅拌站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2仟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革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出席;其决议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委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形式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
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后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1年6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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