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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03 16:49被阅览数:来源:未知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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