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8.03.28) | |
1.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上作出审核意见 |
证件有效期:无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 |
4.设定依据 |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原主管机构核准,按照下列规定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
5.审批条件 |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第三条第(五)款 专项资金的申退办法: |
6.申请资料 | □1、《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
8.审批决定机关 | |
9.审批程序 |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2、资料齐全的,即时在购买用于该建设工程中的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合法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退费手续”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作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批并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审批时限 |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11.审批收费 | 无 |
12.审批表格 | 有。可在网上下载 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12/0312biao.htm |
13.年审或年检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 |
15.备注 |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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