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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指南

发布时间:2008-07-11 10:33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

(更新日期:2008.03.28

 1.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上作出审核意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水泥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退回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机构责令退回,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设定依据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原主管机构核准,按照下列规定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5.审批条件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第三条第(五)款 专项资金的申退办法:
    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专项资金预交单位持用于该工程项目所购买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合法票据、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凭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购买混凝土的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其中: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量为总量70%以下的,所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达到70%(含本数)以上的,按使用的比例退回。
   
市、县、镇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经主管机构核准使用袋装水泥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交通、水利(除险加固工程除外)、能源、港口等在城区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标标段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经原征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核准,预交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的实际使用量予以退回。
   
其它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申退。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2、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购买的用于该建设工程中的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合法发票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和购买数量);
3、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正本)及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凭证;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5、散装水泥进场签收单。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一号办事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即时在购买用于该建设工程中的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合法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退费手续”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作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批并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退款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12/0312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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