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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东建质安〔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08:39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建设网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9日

 

 

 

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广东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安〔2022〕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风险等级管理对象

  风险等级管理对象为在莞经营或承接业务的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

  (一)建设工程范围

  1.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2.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3.农民安居房工程;

  4.房屋建筑拆除工程[1]。

  (二)参建单位范围

  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监)测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风险等级类别

  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按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重大)风险、二级(中度)风险、三级(轻度)风险。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认定为安全生产一级(重大)风险企业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2.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准确,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导致一年内(即一个自然年,下同)发生2起或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下同);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因设计不合理导致一年内发生2起或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施工、监理等单位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一年内发生2起或以上一般事故,或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一年内在莞经营或承接的建设工程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2次及以上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各有关参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

  7.检测单位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8.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9.监测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一年内因在莞经营或承接的建设工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认定为安全生产二级(中度)风险企业

  1.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

  2.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的;

  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建设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5.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导致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7.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因设计不合理导致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8.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相关安全条款的;

  9.经判定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下同),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

  10.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1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12.施工、监理等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3.一年内在莞经营或承接的建设工程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1次的;

  14.检测单位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未达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下同)的;

  15.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16.监测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测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17.一年内因在莞经营或承接的建设工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2次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认定为安全生产三级(轻度)风险企业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2.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未进行专项设计的;

  3.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4.施工、监理等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未及时处置的;

  5.施工单位所承接的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6.一年内因在莞经营或承接的建设工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1次的。

  三、风险等级认定及生效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认定。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企业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情形的,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企业予以风险等级认定。

  企业存在本通知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作出风险等级认定决定书;企业存在本通知第二条其他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风险等级认定告知书,企业申诉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风险等级认定决定书。风险等级认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

  四、申诉处理

  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企业发出风险等级认定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企业可以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决定。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五、风险等级公示

  对被认定风险等级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提醒,公示信息按规定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同时向各镇街(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向全社会公告企业风险等级,引导相关单位谨慎选用风险企业。

  六、风险提示期限

  (一)一级风险,风险提示期限为一年;

  (二)二级风险,风险提示期限为半年;

  (三)三级风险,风险提示期限为三个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风险等级认定生效当天将风险提示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风险提示信息自录入系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风险提示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

  一年内同时被评定多个风险等级的,按其中最长提示期限执行。在提示期内,涉事企业又被评定风险等级的,以提示截止日期较远的期限为最终执行的提示期限。

  七、风险等级管理

  被认定风险等级的企业,市、镇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风险提示期限内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抽查频次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 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3-053。

 

 


  [1]拆除工程定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编制)第二条释义“所谓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不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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